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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教协会章程

发布时间:2015-11-24   作者:广东省佛教协会   来源:广东省佛教协会   浏览次数:
 

(2009年12月9日广东省佛教协会第七届代表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广东省佛教协会(英译名:GuangDong  Buddhist  Association,缩写:GDBA)

第二条  本会为广东省佛教徒的爱国团体和教务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下,团结和引导全省佛教徒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佛教徒的合法权益;弘扬佛教优秀文化,发扬佛教优良传统,加强佛教自身建设;倡导人间佛教思想,举办佛教事业,发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走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的道路,为国家发展、民族团结、社会和谐、祖国统一、世界和平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州市光孝路109号光孝寺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护佛教徒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的合法权益。

 (二)密切联系全省佛教徒,深入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助政府贯彻落实宗教政策。

(三)组织和推动全省佛教徒进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律政策学习与教育,引导全省佛教徒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四)引导和推动全省佛教界积极参加国家建设,参与和兴办慈善公益事业,努力服务社会,为促进社会和谐及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五)指导和支持市、县佛教协会健全组织,加强自身建设,开展会务。   

(六)指导全省佛教活动场所和佛教院校搞好自身建设和管理,严肃清规戒律,树立良好的道风学风,开展正常的宗教活动。

(七)教育引导信众加强团结,精进学修,树立正信正见,护持三宝。

(八)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培养佛教四众人才,提高佛教界的整体素质,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编印流通佛教书刊,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九)开展同全国各地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各国佛教徒的联谊和文化交流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团结合作,促进中外佛教文化交流,维护世界和平。

  (十)贯彻执行中国佛教协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包括本省各级佛教协会及经政府批准依法登记的佛教活动场所。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推选代表参加本会代表会议;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指导和业务监督;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代表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议上一届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讨论并决定本会重要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本会理事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一条  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由省内各地佛教协会选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名额分配和产生办法,由本会上届常务理事会协商确定,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广东省佛教协会代表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请主管单位审批,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三条  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若干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必要时可设名誉会长、顾问,由理事会通过聘请。

第十四条  本会理事会是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会务,对代表会议负责,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召开为止。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实施本会章程,执行代表会议的决议和任务;

(二)选举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代表会议闭会期间根据实际增补、罢免或接受辞去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以及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本会代表会议,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五)制定本会各项规章制度;

(六)礼请名誉会长、顾问;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本会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延期或提前召开,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任期到下一届代表会议。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理事会议闭会期间执行理事会的决议和任务;

(二)听取和审议本会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三)听取和审议本会的重要文件、报告;

(四)研究和决定本会的重大方针和重要任务;

(五)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等。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一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十八条  会长在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协助下,主持会务工作。会长会务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处理本会的重要日常工作,会长会务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或根据本会会务情况决定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爱国爱教;

(二)信仰坚定,戒行清净,具有一定的佛学知识;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克已奉公;

(四)身体健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积极参与佛教协会的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到下一届代表大会,连选连任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会议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同意,报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行使法人的职能。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全体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会长会务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的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加有关重要活动。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理事会决议;

(二)协调各市佛教协会及本会直属佛教活动场所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并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出办事机构的设立及其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办公室、教务委员会、教育文化委员会、社会服务委员会、《广东佛教》编辑部五个工作部门。各工作部门负责人由会长会务会议决定,报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接受审计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换届或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按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会资产属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代表会议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代表会议通过后15天内送广东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而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由全体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体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有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9日广东省佛教协会第七届代表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匿名网友 于 2014-10-22 19:00:06 评论道:
优美的岭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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